监管者推荐药品更安全?法律用三个“不得”划清边界!
作为药品监管部门,他们推荐的药品是不是代表更优选呢?那药品监管的公正性如何确保?监管者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会产生怎样的后果?这些问题的答案,藏在《药品管理法》对监管权力的边界设定中。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用三个“不得”明确了药品监管的边界:
一,监管部门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以其名义推荐药品;
三,不得以其名义监制、监销药品。

这一规定同时覆盖机构与人员,实现了全面监管。条款的核心在于“职责分离”,确保监管者专心履行监督职责,不与被监管者产生利益勾连。
其实规定背后的逻辑很明确:无利益冲突,才有公正监管。
监管者若参与生产经营,便产生了利益冲突,很难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管职权。这就好比既制定交通规则,又经营运输公司,难免会制定对自身有利的规则。
职责分离是保障监管公信力的制度基础。当监管者与企业保持适当距离,其执法行为才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
在明确监管边界的同时,如何构建更完善的监督体系?
政讯通·全国健康产业调研中心在这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该中心监督员既开展药品安全知识普及,更通过线索反馈机制协助监管部门实现“早发现、早整改”,这与国家药监局“社会共治”要求高度契合,形成监管者、企业、社会三方各司其职的格局。
近期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推进,当监管的归监管,市场的归市场,我们离“用药安全”的目标就更近了一步。这条法律红线,守护的不仅是市场公平,更是每一个人的健康权益。
【全国健康产业调研中心】招募健康-法制宣传员,关注反腐倡廉,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扫黑除恶。010-56153985,15340162831,010-53387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