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你的事件该由谁受理?
2025-03-26 来源:健康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医疗领域,每一次医疗事故都可能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深远的影响。为了确保医疗事故争议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明确受理部门以及在必要时进行移送处理的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政讯通全国健康产业调研中心调研员为大家说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 患者死亡;
(二) 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县级还是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响应和处理。这既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也是对公共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明确的时间要求,可以促使相关部门迅速行动,提高处理效率,减少患者的等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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