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司法与行政,不能“两手抓”?
2025-04-01 来源:健康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面对医疗纠纷时,有时候会遇到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那在这种情况下,应以何种途径为主导,又会出现怎样的局面呢?政讯通·全国健康产业调研中心监督员为大家进行相关政策解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这样的规定主要是避免重复处理造成的资源浪费。医疗事故争议往往涉及复杂的专业问题,多头处理势必增加社会成本,还可能导致处理结果的混乱和冲突。行政认定与司法判决存在差异,如果两者同时进行,很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无疑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在面对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最为合适和有效的解决方式。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在终止处理时,也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告知当事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和时效,确保程序转换的顺畅衔接。
总之,在面对医疗事故争议时,我们应当理性选择解决路径,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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