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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辽宁省医疗保障服务示范点评选(拟推荐)对象名单

2022-08-15 来源: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医疗保障服务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2021〕114号),省医疗保障局正在开展全省医疗保障服务示范点创建工作。

  按照《关于开展2021年辽宁省“十四五”医疗保障服务示范点验收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2〕17号)、《关于变更2021年度辽宁省“十四五”医疗保障服务示范点验收工作的通知》(辽医保中心〔2022〕10号)有关规定,经严格验收、审核,拟评选丹东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等19个单位为辽宁省医疗保障服务示范点;拟推荐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等9个单位为国家医疗保障服务示范点(名单附后)。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上述评选对象和拟推荐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2年3月28日至4月1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的评选对象和拟推荐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于2022年4月1日16:00前,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反映。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并应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学习)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联系电话:13940164659

  传真:024-31281129

  电子邮件:sjfwb.sybzx@ln.gov.cn

  


原文链接:http://ybj.ln.gov.cn/zxzx/tztg/202203/t20220328_4533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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