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纪通报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5-10-31 来源: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一、印发《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目的是什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提升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

  二、《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有哪些?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共有五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出台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主要依据、适用对象,明确了托育机构的概念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普惠托育机构是指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方便可及、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按照一定标准收取婴幼儿托育费,并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建设运营模式的独立机构(含延伸开设2-3岁婴幼儿托班的幼儿园)。

  第二部分,明确了托育机构的认定条件及程序。从收费行为、运营规范、服务质量三方面明确了普惠托育机构的认定条件。规范了认定程序,由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核,书面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复核、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并报省卫生健康委。

  第三部分,明确退出机制,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书面报请确认;同时明确了因出现违法违规等行为取消普惠性托育服务资格的情形。

  第四部分,强化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普惠托育机构申报、认定、审核等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部分,介绍了《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通知链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wjw.shanxi.gov.cn/tzgg/zcjd/202510/t20251026_998250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