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海南省药品监管局印发《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对《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24年12月27日,根据省政府总体部署,省药品监管局出台了《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在全省药品监管系统推广实施,该文件以清单形式,列举了20项不予处罚、3项从轻处罚、14项减轻处罚情形。为指导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使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裁量权,优化药品监管法治化营商环境,省药品监管局在总结各市县实践清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实施药品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二、《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裁量情形、裁量因素、裁量实施和附则等共计5章24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本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定义原则、要求等作出规定,主要是明确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原则和要求。
第二章“裁量情形”,主要是明确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对应的各类情形。
第三章“裁量因素”,主要是明确在行政执法实践需要特别注意的主观过错、没有后果、行为轻微、后果较小、生活困难、补救措施等裁量因素的认定。
第四章“裁量实施”,主要是明确裁量实施的程序,同时对减轻罚款的幅度作出明确限制。
第五章“附则”。
四、《实施办法》的有哪些方面的具体考虑?
(一)关于从轻、减轻。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减轻和从轻的情形未作具体划分,《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均使用“从轻或减轻”进行表述,但是在实践中,这两个裁量阶次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阶次,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也是截然不同的。《实施办法》对从轻和减轻的情形分别列举,并按照减轻与从轻的内在逻辑关系,制定“两项从轻因素可视为一项减轻因素,不同因素可叠加计算”这一公式,打通两者之间的适用情形,使减轻和从轻均有依据,而且对行政执法具有更具象的指引。
(二)关于主观错过。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从各省裁量基准裁量规则的制定情况来看,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均纳入考量范围,在制定实施办法时,我们参考国家市场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及广东、上海、江苏等省市相关规定,对主观过错细分为:主观过错、主观过失、主观故意。
(三)关于持续时间短、金额较小。本条是市县药品监管执法部门反映需求最多的内容,参照上海市市场(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在文件中明确不超过60日为持续时间短,违法所得不超过1000元、货值金额不超过5000元为金额较小。
(四)关于罚款的减轻幅度。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规定了“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但在药品领域罚款最低倍以下,仍有较大的裁量空间,对当事人影响较大且在行政处罚时裁量标准不统一。在参考各省关于减轻处罚的裁量标准,我们采取了“3+1”档的减轻裁量档次,即最低罚款金额的70%、70%-30%、30%-10%、10%以下。在减轻的最低限度方面,我局原则上最低限度为10%,对于明显过罚不当的,可以在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实施最低罚款金额10%以下的处罚。
原文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himpa/jdhy/zcjd/202509/t20250922_3934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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