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私了”也需规矩?
2025-04-10 来源:健康内参编辑部 作者:
在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作为一种常见且灵活的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矛盾冲突,以平和的方式化解纠纷。然而,政讯通·全国健康产业调研中心监督员提醒大家,自行协商解决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为之,它同样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这一规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仅有助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掌握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情况,更好地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审查书面报告和协议书,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对协商过程和结果进行把关,防止出现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协商结果。
通过要求医疗机构进行书面报告和附具协议书,也有助于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这促使医疗机构在与患者协商时更加谨慎和负责,避免出现不合理的协商结果。同时,对于患者来说,这一规定也增加了协商解决的透明度和可信度,让患者更加放心地选择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总之,医疗事故争议自行协商虽具灵活性,但规范不可缺失。只有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才能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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