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2024-08-21 来源: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遂宁市东龙药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组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900797899999Q |
法定代表人 | 何 虎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川药监处罚〔2024〕2011号 |
违法行为类别 | 销售劣药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的僵蚕(批号:220101,生产企业:河北弘汉药业有限公司)经监督抽验,性状及总灰分不符合规定,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 当事人销售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
处罚依据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药品管理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836.50元(大写:捌佰叁拾陆元伍角零分)。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836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9日 |
处罚机关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0000MB1808933T |
原文链接:http://yjj.sc.gov.cn/scyjj/c103184/2024/8/21/196def200f594a52b8c6c52487aee7c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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