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新卫规〔2024〕5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做好村卫生室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4年8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jw.xinjiang.gov.cn/hfpc/jcylws/202408/e7910dbc07c14314a50c5eab89fc2bd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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