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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儿科医师转岗培训的通知

2024-04-25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076478684Q/2024-00088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沪卫医〔2024〕27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儿科质控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儿科医疗服务能力,加大儿科专业医师供给,改善儿童就医体验,根据《关于推进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政发〔2024〕1号)等文件精神,本市2024年度开展全市儿科医师转岗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原则上,二级、三级公立综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至少派出1名医师参加培训。全国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儿科医师项目得满分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类型医疗机构可自愿报名参加。报名医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作年限5年以上;

  (二)执业范围为内科、全科以及中医类别等;

  (三)执业期间无重大医疗事故。

  二、培训时间

  2024年5月上旬开始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培训内容

  以掌握儿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能力和操作能力为重点,以本机构轮训和外派儿童专科医院轮训相结合,实践与理论相结合为原则开展培训。轮训时间共计12个月,包括在本医疗机构儿科轮训3个月,儿科医联体牵头医院轮训9个月,派出医疗机构可按照儿科医联体片区范围选择一家医院,若派出医疗机构无儿科诊疗科目,则在儿科医联体牵头医院轮训12个月。

  四、培训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委托市儿科质控中心牵头负责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的总体实施,儿科医联体牵头医院和各派出医疗机构共同承担临床实践轮训任务。

  五、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包括科室考核和结业考核。每个科室轮转结束后,应当进行科室考核;所有科室轮转结束后,全市统一组织理论、技能结业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上海市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书》。

  医师取得《上海市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后,每年应当至少在儿科岗位工作1个月,并在医师定期考核中增加儿科执业内容的考核。

  六、培训期间待遇保障

  派出单位须保证学员培训、考试时间,脱产临床实践期间的工资奖金由派出单位负责发放。

  七、组织实施

  (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培训工作的总体组织实施。市、区卫生健康委对获得《上海市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书》的医师,可在原执业范围基础上增加儿科执业范围。加注儿科执业范围的医师,在医师定期考核内容中儿科执业内容考核不合格的,注销儿科执业范围。

  (二)市儿科质控中心负责制定全市儿科医师转岗培训方案、培训大纲,组织全市统一考试,加强质控检查。

  (三)儿科医联体牵头医院(儿科医院、儿童医学中心、儿童医院、新华医院)安排一定岗位用于接收培训人员,根据培训大纲和轮转计划提供培训,并与派出医院签订培训协议。临床实践完成后,向市儿科质控中心提交学员轮转手册,作为学员完成临床实践的证明。

  (四)各派出医疗机构要制定激励和引导政策,鼓励和支持相关医务人员参与培训,做好培训人员在院内儿科科室的轮训,协助联系儿科医联体牵头单位开展临床实践轮训,落实培训期间监督管理,要对参加培训的医师在工作排班、培训时间、工资待遇等方面予以合理安排和保障。

  八、报名要求

  (一)市级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儿科质控中心报名。

  (二)区级医疗机构(包括社会办医)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名,区卫生健康委汇总后统一向市儿科质控中心报名。各区卫生健康委可结合辖区医疗服务情况,对二级、三级公立综合医院报名人员予以统筹协调。请区卫生健康委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

  (三)请儿科医院、儿童医学中心、儿童医院、新华医院分别明确此项工作的分管院领导和工作联系人,后续将开展有关工作培训。

  请各相关单位于4月26日前将上海市儿科医师转岗(加注)培训报名表(附件1)和有关工作负责同志回执(附件2)反馈至市儿科质控中心。(联系人:市儿科质控中心 叶颖子,电话:18017590747,邮箱:shekzkzx@163.com;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黄老师,电话:23117850)。

  

  附件:1.上海市儿科医师转岗(加注)培训报名表

  2.儿科医联体牵头医疗机构负责同志回执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6日


相关附件 附件1.上海市儿科医师转岗(加注)培训报名表.doc 附件2.儿科医联体牵头医疗机构负责同志回执.doc
原文链接:https://wsjkw.sh.gov.cn/yzgl3/20240417/afcb9c21c1f9439f8f9424d1742675a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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