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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

2024-04-25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落实国家和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要求,我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类别与国家事项同源、统一规范。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上述技术服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完善母婴保健技术相关管理制度,完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库,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服务监管,确保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规范有序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s://wjw.beijing.gov.cn/zwgk_20040/ylws/202312/t20231225_3508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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