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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版)的通知

2024-04-25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各三级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工作,有效发挥专家的科普传播作用,树立北京健康科普品牌,市卫生健康委修订完善了《北京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版)》,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和北京健康科普专家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北京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办法》(京卫健促〔2019〕23号)废止。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25日

  

  北京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北京健康科普专家作用,规范专家管理,加强北京健康科普专家品牌建设,根据《“健康北京2030”规划纲要》和《健康北京行动(2020—2030年)》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健康科普专家是指经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并颁发证书的专家。

  第三条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专家遴选及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实施及技术支持。

  

  第二章遴选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北京健康科普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具有奉献精神。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及以上,有专业资质和专业特长,具备高级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特聘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

  (三)热爱健康科普工作,有丰富的科普实践经验和原创科普作品,具备较好的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在健康科普传播领域有突出成绩或贡献者优先考虑。

  (四)自愿接受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北京健康科普专家遴选程序

  (一)北京健康科普专家遴选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为主。

  (二)符合条件的专家填写《北京健康科普专家推荐表》,连同推荐资料一起由单位报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推荐资料包括:被推荐人学历、学位、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等。

  (三)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专家推荐资料进行审核、函询和评定,最终确定专家遴选结果。专家名单通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向社会公布。发放北京健康科普专家聘书,专家聘书有效期3年。

  (四)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北京健康科普专家换届遴选。

  

  第三章管理和建设

  第六条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协同专家所在单位对专家共同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专家管理工作网络,专家开展科普工作或开设自媒体账号前,应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七条建立北京健康科普专家管理数据库,定期对专家科普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专家应及时、规范、准确填报科普工作数据。

  第八条定期对北京健康科普专家进行宣传和推广。专家提交的科普作品应为原创,且许可授权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用于公益宣传和使用。

  第九条 建立专家考核与评估机制,对考核评估优秀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与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定期组织北京健康科普专家培训,持续提升专家健康科普传播能力。

  

  第四章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专家应履行的职责与义务

  (一)积极参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健康传播、政策咨询、规划制定、科学研究、重大健康事件发布等工作。

  (二)遵守《北京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办法》,按照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要求开展各级各类的健康传播工作。

  (三)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技术特长,加强健康科普能力,确保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健康传播工作。

  (四)参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派的其他有关健康传播工作任务。

  (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北京健康科普专家身份谋取非法利益或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六)健康科普传播过程中不得涉及不当内容及言论。凡涉及公共卫生敏感问题,非经允许,不得进行传播。

  (七)接受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按要求及时填报《北京健康科普专家管理数据库》,确保信息内容完整、真实。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在健康宣传活动中有夸大或不科学的传播行为,损害卫生健康系统形象的。

  (二)擅自以北京健康科普专家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并与经营单位合作谋取非法收入的。

  (三)因个人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适合承担北京健康科普专家工作的。

  (四)无故多次不参加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培训、宣传或公益活动的。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2019年9月3日发布的《北京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文链接:https://wjw.beijing.gov.cn/zwgk_20040/qt/202402/t20240204_3555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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