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有规定 如何确保病历记录的真实性
2024-02-01 来源:健康内参编辑部 作者: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何确保病历记录的真实性 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病历记录是至关重要的证据之一。为了确保病历的真实性,我国已经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如何封存和启封病历。
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对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重要病历资料进行封存。这些记录必须完整且真实,不能有任何篡改或伪造的情况。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以便后续司法程序使用。
对于这些重要的病历记录,医疗机构应该认真对待,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执行。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确保他们能够准确、真实地记录病人的病情变化和诊疗过程。此外,医疗机构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病历记录的保管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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