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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有规定 患者有对病历资料的使用权和复印权

2024-01-24 来源:健康内参编辑部  作者:

病历资料是患者就医过程中的重要记录,它详细记录了患者的病情、治疗过程、检查结果等信息,是患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解决、保险理赔、学术研究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患者有权依法使用其病历资料,并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患者的要求,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医疗机构也应该加强病历资料的保护和管理,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涉及医疗纠纷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备份和保管工作,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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