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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有规定,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职责规定

2024-01-23 来源:健康内参编辑部  作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医疗服务质量是医疗机构的生命线,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医疗水平的重要标准。在我国,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推进,医疗服务的质量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医疗机构设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有助于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权益。

设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有利于监督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通过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医务人员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流程和标准操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可以及时了解患者的需求和不满,针对患者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避免医疗纠纷的扩大。

向患者提供咨询服务也是非常必要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可以解答患者的疑问,帮助患者了解医疗服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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