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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有规定 医疗事故等级划分

2024-01-17 来源:健康内参调研中心  作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

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

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在处理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以患者为中心,积极救治,减轻患者痛苦。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事故的监管,确保医疗安全。患者家属也应理解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合理维权,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医疗事故分级不是绝对的,而是在特定条件下对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一种评估。在实际操作中,医疗事故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具体情况、医疗机构的救治能力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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