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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12-21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闽价费[2016]92号

  

  省卫计委,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中央设立项目省定收费标准的卫计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我省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二、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和委托性卫生防疫费等项目仍按照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附件:省定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原文链接:http://wjw.fujian.gov.cn/xxgk/gsgg/tzgg/202212/t20221201_60693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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