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卫生院等2家定点医疗机构及吴立春等2名参保人员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吴立春等2名参保人员及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卫生院等2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卫生院存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7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向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7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三、参保人员吴立春(身份证号:12010219XXXXXX1917)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7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543.85元。
四、参保人员刘宏(身份证号:12010519XXXXXX3911)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7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8354.60元。
原文链接:http://ylbz.tj.gov.cn/xwzx/tzgg/202210/t20221028_6020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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