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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丰药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被罚39万余元 曾因“带金销售”被列为“特别严重”失信

2022-08-17 来源:中国网  作者:佚名

  日前,四川省药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四川省四丰药业有限公司因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被罚款39万余元。

  

  通报显示,2020年9月至2022年5月,四川省四丰药业有限公司为顾伯林购进、销售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米非司酮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50202)、米索前列醇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4136)提供资质证明文件、票据、印章等便利条件,违法所得10334元。

  四川省药监局依据《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四川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没收企业违法所得10334元;处违法所得10334元(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算)3.8倍罚款38万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90334元。

  资料显示,四川省四丰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25日,法定代表人蔡礼华。

  根据媒体报道,今年6月,国家医保局发布第二期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失信评定结果,6家企业榜上有名,均涉及“带金销售”。其中,四丰药业等3家被列为“特别严重”失信。(记者顾凡)


原文链接:http://health.china.com.cn/2022-08/17/content_420730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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