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知识88: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应该由谁来承担?
杨某一人来到城里打工,为了节省花销决定自己做饭。于是到超市买了一个电饭锅,电饭锅买回来后,杨某准备自己做点饭吃,可是刚一通上电,电饭锅就漏电了,导致杨某受伤,并且花去了不少的医药费。事后,杨某找到该超市,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超市却说该产品本来就有缺陷,让杨某去找生产的厂家。杨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本案涉及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问题,案例中缺陷的电饭锅对消费者杨某造成的损害,杨某可以要求超市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生产的厂家承担责任,超市赔偿以后,可以向电饭锅的生产厂家追偿。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缺陷产品中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是指不符合该类标准。对于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知,对于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生产者是缺陷产品的赔偿主体。但是,产品质量法第43条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由此可见啊,在具体要求赔偿时,消费者不一定必须直接找生产者,而是可以选择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是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进行追偿。在本案中,杨某购买的电饭锅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生漏电,属于缺陷产品。电饭锅给杨某带来的人身伤害,应当由生产厂家赔偿。但杨某可以向超市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电饭锅的生产厂家要求赔偿,如果超市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可以向生产的厂家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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