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闻广播】2025年版《中国药典》10月实施,广东发布专项通告细化执行细则
为确保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顺利落地实施,切实规范广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的执行工作,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9月12日发布2025年第75号通告,从责任落实、标准梳理、说明书修订、咨询通道、地方标准衔接等多方面,给出清晰指引,为广东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标准根基。
据悉,2025年版《中国药典》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的核心组成部分,该药典是药品研制、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全链条必须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通告中明确要求,广东省内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需严格落实药品质量管理主体责任,依据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32号公告及相关政策解读,全面做好新版药典执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针对新旧药典过渡期间的标准衔接问题,通告作出细致安排。各相关单位需对所有药品(含长期未生产品种)及物料进行系统梳理,重点关注品种正文、凡例及通用技术要求的变化。若涉及标准变更,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开展充分的研究与验证,并根据变更管理类别,分别通过批准、备案或报告等程序后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在2025年10月1日前,相关单位可提前执行新版药典,其中补充申请类品种以批准日期为执行日,备案类品种以备案公示日期为准,报告类品种则以企业年度报告载明日期为执行日。
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修订方面,通告推出多项便利化措施。对于原执行历版药典现切换至2025年版药典、原同时执行注册标准与2020年版药典现确认同步执行注册标准与2025年版药典、按新版药典变更药品通用名称,以及按新版药典中药材/中药饮片名称变更处方药味名称这四类情形,因标准变更需更新说明书和标签【执行标准】项时,无需向省药监局递交变更备案,相关单位可自行修订,并在年度报告中说明,同时对变更内容准确性负责。
为解决企业在标准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惑,通告明确了咨询路径:无法确定标准变更管理类别的单位,可登录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门户网站,通过“审评检查沟通咨询和预约通道” 反馈问题,确保疑问及时得到解答。
此外,通告还对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衔接作出规定:自2025年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起,原执行的广东省中药材标准、广东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均需符合新版药典的凡例和通用技术要求,进一步统一药品质量标准尺度。
该通告自发布之日(2025年9月12日)起执行,后续若国家药监局或广东省药监局发布新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此次广东专项通告的发布,为省内药品相关单位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执行指南,将有力推动 2025 年版《中国药典》在广东落地见效,助力全省药品产业向更高质量、更严标准方向发展,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告
2025年 第75号
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颁布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公告》(2025年第29号),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为指引广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等有关单位规范做好新版药典标准的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中国药典》是国家药品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药品研制、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等要严格落实药品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2025年第32号)的具体要求及相关政策解读,切实做好执行2025年版《中国药典》的相关工作。
二、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等应按照2025年版《中国药典》对相关药品(含长期未生产品种)及物料进行系统梳理,关注新旧版中国药典品种正文、凡例及相关通用技术要求的变化情况。涉及变更的,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要求进行充分的研究和验证,根据研究结果按相应变更类别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者报告。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等可在2025年10月1日前执行2025年版《中国药典》。执行日期参照以下规则:变更管理类别为补充申请的品种,执行日期为补充申请批准的日期;变更管理类别为备案的品种,执行日期为备案公示日期;变更管理类别为报告类的品种,执行日期为企业年度报告中载明的日期。
三、对于以下情形,因标准变更关联引起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执行标准】项信息更新的,无需向省药品监管局递交变更备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等按《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要求自行修订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报告,并对变更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一)原执行历版药典,现执行2025年版《中国药典》标准的。
(二)原同时执行药品注册标准及2020年版《中国药典》标准,经比较后确认同时执行药品注册标准及2025年版《中国药典》标准的。
(三)按照2025年版《中国药典》变更药品通用名称的。
(四)按照2025年版《中国药典》中药材、中药饮片名称变更处方中相关药味名称的。
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等无法确定标准变更管理类别的,可登录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门户网站,通过“审评检查沟通咨询和预约通道”反馈相关问题。
五、自2025年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起,凡原执行广东省中药材标准、广东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应符合2025年版《中国药典》的凡例和通用技术要求。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国家药监局或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mpa.gd.gov.cn/xwdt/xwfbpt/mtzx/content/post_4773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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