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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苗委托配送企业相关信息的公告(2024年第49期)

2025-01-0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关于疫苗委托储存配送信息的公告

  (2024年第49期)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管理法》和《关于发布<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的公告》(2022年第55号)精神,现就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疫苗生产企业)疫苗委托储存配送信息公告如下:

  

  委托企业信息

  委托品种

  受托企业

  配送区域

  委托期限

  备注

  名称

  注册地址

  产品名称

  规格

  批准文号

  受托企业名称

  仓库地址

  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双阳经济开发区永新路2号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

  复溶后每瓶0.5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狂犬病疫苗效价应不低于2.5IU。

  国药准字S20160006

  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正扬路环园路南四巷169号

  全疆

  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mpa.xinjiang.gov.cn/xjyjj/tzgg/202412/63256524fbdc4e16ad2300a375572f5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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