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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报]将建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名单”

2024-06-21 来源:江西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特约记者 朱雅丽)近日,江西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联合印发《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出,自7月1日起,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的不良记录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在政务网站公布“不良记录名单”。

  《办法》适用于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药械采购行为指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开展疾病诊疗、预防,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等活动所需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行为。

  《办法》规定,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械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管理:一是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二是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三是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四是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良记录名单”公布事项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人员姓名和职务,列入原因,有关判决和处罚决定文书,公布起始时间、退出时间,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医用药品、设备、耗材等产品信息。“不良记录名单”的应用期限为两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消除,但两年内被发现另有商业贿赂行为的除外。

  《办法》要求,对有商业贿赂行为的药企和个人进行市场禁入的惩处。对1次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两年内不得购入该企业(代理人)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医用药品、设备、耗材产品(已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法依规终止合同)。对5年内两次及以上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自第2次列入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购入该企业(代理人)生产经销的所有医用药品、设备、耗材产品。


原文链接:http://hc.jiangxi.gov.cn/art/2024/6/21/art_38023_4929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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