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治报]五类情形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王琨 全媒体记者方维芳)记者5月29日获悉,省卫健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于近日联合印发《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以下简称“不良记录名单”),对一次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等自“不良记录名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购入该企业(代理人)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医用药品、设备、耗材产品(已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法依规终止合同)。
据介绍,《暂行办法》适用于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
《暂行办法》强调,省卫健委负责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在政务网站公布“不良记录名单”。市级、县级卫健委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落实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奖惩机制等确保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相关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暂行办法》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械购销合同时,应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管理等条款。其中,五类情形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管理:因行贿行为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暂行办法》指出,省卫生健康委在将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列入江西省医疗购销领域“不良记录名单”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若当事人对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有异议,可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听证,但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原文链接:http://hc.jiangxi.gov.cn/art/2024/5/31/art_38023_4898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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