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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有规定 病例资料任何人不准下手脚

2024-01-25 来源:健康内参编辑部  作者:

隐匿伪造病历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而且严重影响了患者的权益和医疗质量安全,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都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准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规定,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您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保护病例资料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如果您是患者家属或者其他人,也应该尊重病例资料的隐私权,不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记录。 如果有人下手脚破坏病例资料,将会违反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可能会对患者的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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