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有规定,医疗机构病历书写和保管有制度
2024-01-18 来源:健康内参编辑部 作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
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书写、审核、归档、保管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核实事故原因,评估事故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医疗事故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纳入病历资料中。
患者也有权了解自己的病历资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医疗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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