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召开《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拟于2023年6月上旬召开《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员共11名,其中: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医学专家1名、定点医疗机构代表2名、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代表4名、本级参保职工代表2名。
二、产生方式
(一)听证会群众及机构代表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按报名先后顺序产生,报名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职业等);
3.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能够客观发表意见,并能按时全程参加会议;
5.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定点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邀请参加。
(三)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处室、医保经办机构、律师代表等相关人员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规定委托相关部门推荐产生或聘请。
三、报名方式
有意参加者请于6月8日前将本人身份证扫描件和《听证会代表报名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联 系 人:刘琴
联系电话:6606246
传 真:0471-6606242
电子邮箱:27226252@qq.com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四楼会议室(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3号内蒙古劳动力市场内蒙古医疗保障局4楼416会议室)。
附件:1.听证会代表报名表
2.《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日
原文链接:https://ylbzj.nmg.gov.cn/xwzx/tzgg/202306/t20230602_2325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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