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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医保局 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线索行刑衔接工作的 通知》政策解读

2025-11-21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近日,省医保局、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省医保局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线索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医保基金是参保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保基金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近年来,我省医保部门、公安机关不断加强协作,共同打击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医保基金监管行刑衔接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不断健全医保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形成合力,持续加大打击骗取医保基金犯罪行为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国家医保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49号)等的规定,结合实践需要,在《省医保局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8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形成《省医保局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线索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二、主要解决问题

  本《通知》在2022年《省医保局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基础上,结合近年行刑衔接实践存在的问题,探索工作方法和举措,会同公安机关一起推进协同机制不断完善,持续提升行刑衔接工作质量。

  三、主要内容

  《通知》由工作要求和健全机制两个方面、五个区块内容组成:“提高站位、依法查处、健全机制、深化协同、强化宣传”。

  《通知》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线索移送及接收的原则、程序及移送内容,提出了立案审查程序及时限,对进一步加强跨部门沟通、线索信息管理及双向衔接提出要求。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移送情形进行了补充调整。二是进一步明确移送范围。区分案件移送和线索移送两种移送模式。明确相应移送情形、适用条件及移送重点环节。厘清“案件移送”“线索移送”两种行刑衔接模式的概念及移送标准。并将“线索移送”区分为两种情形:包括经医保部门初核后移送的情形以及需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协同开展核查工作的情形。同时,明确属地移送原则,执行“谁查处、谁移送”要求。明确了移送、接收、审查环节工作规则。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对重大案件、重要工作以及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要密切协同优势互补,进一步形成合力共同查处涉嫌骗保案件线索。


原文链接:https://ylbzj.guizhou.gov.cn/zwgk/zcjd/202511/t20251119_88957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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