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海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1月9日
(本文有删减)
海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坚持单独险种,独立运行。长护险制度保持独立运行,分类管理,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有效衔接。
——坚持省级统筹,统一管理。长护险实行省级统筹,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
——坚持同步实施,统筹推进。职工居民齐步走、全覆盖,稳步推进长护险制度落地实施。
——坚持责任分担,保障基本。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责任分担;合理确定筹资标准、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
(二)目标任务。形成和逐步完善全省统一的多元筹资、待遇标准、需求评估、护理服务、智能监管、经办管理等六大体系,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长护险制度。
(三)实施时间。自2026年1月1日起,全省长护险政策统一实施,职工随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保一同缴费,居民在2025年集中征缴期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同缴费。
二、确立基本政策
(四)统一制度安排。参保对象:统一覆盖用人单位及其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下简称职工)和非就业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制度模式:统一建立制度,统一基金池子,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
(五)建立筹资渠道。建立健全单位、个人、财政、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单位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参保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居民参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六)确定筹资方式。职工按月征缴(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季征缴)、居民按年度筹集,与基本医保费共同缴纳。18周岁以下非就业居民跟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随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七)规范筹资标准。筹资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具体筹资标准为:
1.职工:①有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3%,费率由单位和个人同比例分担,即各为0.15%;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缴费基数与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保持一致。综合各方可承受能力,将当前用人单位基本医保缴费费率降低0.15%,降低费率平移用作单位长护险缴费费率,不额外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②退休人员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
2.居民:建制初期(1-2年)居民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我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和个人按1:1左右分担。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国家统一费率0.3%。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比照我省基本医保资助有关规定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0.3%,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将当前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缴费费率降低0.15%,降低个人缴费负担。
三、明确待遇保障
(八)确立重点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国家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九)合理确定待遇保障。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职工和居民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左右、50%左右。长护险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十)规范待遇享受标准。建立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等护理模式。长护险基金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居家护理待遇为职工1449元、居民1190元,社区护理待遇为职工1209元、居民893元,机构护理待遇为职工1302元、居民977元。
待遇享受标准由省医保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履行规定程序后实行动态调整。
(十一)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多年连续参保的居民可适当提高支付比例,最高支付比例不超过55%。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6个月,每多断保1年,增加1个月等待期。
四、优化管理服务
(十二)统一规范评估管理。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要求探索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
(十三)加强护理服务管理。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规范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独立的护理病区及护理床位,提供长期护理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发挥养老护理员在长期护理服务中的作用。
(十四)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强化评估及护理服务行为监管,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五、探索异地结算
(十五)探索跨省异地结算。按照国家医保局给予“海南长护、服务全国”的目标定位,在国家长护险跨省异地结算政策框架下,研究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长护险跨省异地结算政策,为跨省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在海南省享受长护险待遇提供政策保障。鼓励省外长期居住我省的“候鸟”“旅居”等人群除退休职工外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护险。
原文链接:https://ybj.hainan.gov.cn/xxgk/tzgg/202511/t20251119_397418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