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权限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权限涵盖了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为“药品”)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监督管理职责。其执法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审批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药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调整并公告,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第二、三类)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以及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的实施工作。同时,还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转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工作。
二、监督检查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药品、医疗器械(第二、三类)、化妆品生产环节和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以及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监督检查计划。必要时,进行延伸检查,包括对高风险产品、重点企业的随机抽查,以及飞行检查、跟踪检查及专项检查。此外,还负责对疫苗配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监督检查。
三、行政处罚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全区药品、医疗器械(第二、三类)、化妆品生产环节,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同时,也负责办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的药品违法案件的处罚,以及全区重大、复杂、跨区域药品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
四、抽样检验与投诉举报处理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还负责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区药品监督抽检工作,承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的药品抽样检验工作任务,并组织开展全区药品抽样检验工作,公布抽样检验结果或发布质量公告。此外,还负责处理涉及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投诉举报,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投诉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其他职责
除了上述职责外,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应急处置工作、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以确保药品市场的安全、有效和有序运行。
综上所述,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领域具有广泛的执法权限,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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