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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不是企业的免责借口!

2024-06-07 来源:健康内参编辑部  作者:

一男性员工在施工过程中不幸受伤,导致肋骨断裂,经过人社局的认定被正式确认为工伤。然而公司告知他:“鉴于我们已经为你购买了工伤保险,你住院治疗期间的工资及所有相关工伤费用都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报销,公司不需要再额外支付工资和承担其他费用。”那用人单位只要参加工伤保险就不再承担任何工伤责任了吗?就由全国健康产业调研中心的法制宣传员为大家解开这一疑问。

社会保险法 

首先对于该公司的说法是不准确虽然公司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因工伤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承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部分工伤费用仍需由用人单位来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工商保险 

并且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法定时限内(通常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也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因此,用人单位若想进一步减轻可能承担的工伤风险,除了购买工伤保险外,还可以考虑购买适当的雇主责任险,并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这样不仅能保障员工的权益,也能为公司带来更全面的风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