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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知识74:医方异常情况未告知该怎么做?

2023-02-21 来源:健康内参编辑部  作者:丝巧

你方去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检查之后,医方虽然已经检查出患者的异常状况,但却未告知你方异常状况以及应对的方法,因此,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与你方遭受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因医疗检查发生纠纷,你方需注意收集以下材料:

(一) 证明你方与医方存在医患关系的材料:
1.门诊病历材料。门诊病历材料既包括患者在医院的就诊病历,也包括在医院就诊之前或之后相应治疗求医的问诊材料。门诊病历材料应当由患方保存,因此必须由你方提供给法院。
2.影像学资料(如:B超检查报告)、心电图等特殊检查资料。
3.就诊相关证明。比如就医的挂号单、报销的凭证,可以间接的反映患者的就医时间以及医院提供的相应检查服务内容。

(二)  证明你方遭受损害后果的材料【如:病历(证明患者患病、胎死宫内、产下病弱患儿等)、残疾证、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损害后果与医方行为有关的材料(如:提供体检/产检检查报告单、彩超检查报告单等能够反映医方未告知你方到上级医院进一步筛查、诊断或复查、治疗,致你方延误最佳治疗时机的材料)。

由于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你方可以与医方商议共同委托由卫生部组织的医学会进行鉴定,根据医学会作出的鉴定意见确定此事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一) 鉴定意见认定为医疗事故的,你方可参照【医疗事故赔偿清单】向医方主张以下赔偿

(二) 鉴定意见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只要医院存在过错(如: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你方可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清单】向医方主张人身损害侵权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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